各委托单位、合作机构及相关方:
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“一单一库”管理的公告》(2026年第14号)及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《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“一单一库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市监检测(司)函〔2026〕76号)相关规定,进一步规范我院检验检测工作,依法合规开展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(以下简称“两品一械”)检验检测服务,现将我院自2026年6月1日起资质认定标志(CMA,以下简称CMA标志)使用调整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药品检验报告书不再标注CMA标志。
二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,库内有效资质项目依规标注CMA标志;未入库项目不再标注CMA 标志。
三、本次CMA标志使用调整不影响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,“两品一械”检验报告书仍统一加盖我院检验检测专用章。
四、2026年6月1日前已签订委托合同,按原合同约定执行;2026年6月1日后,新增委托业务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第14号公告执行。
五、此次调整系落实国家统一监管政策的合规举措,敬请各相关单位知悉。
特此通告。
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
2026年6月1日